招商引资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全民招商引资,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引荐区外的投资者,并对促成在科尔沁区境内各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包括工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农牧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商贸物流项目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的自然人和法人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简称引资中介人,下同);为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均为奖励对象。第三条 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对财政贡献率较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按建设单位工程决算所核定投资额的0.5%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项目建成投产后,所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连续三年)用于对该项目引资中介人的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的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农牧业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2%一次性奖励引资中介人。
第五条 区属各部门、各单位为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视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中介人的确认。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招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核实确认后,出具确认文件。
第七条 对引进项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由引资中介人向区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引资中介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
2、投资者、区内合作方分别出具的中介证明材料;
3、直接投资创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及当年完税证书复印件;
4、建设单位工程决算报告复印件;
5、区审计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由区招商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招商项目评审组,对引进项目资金到位进行评审认定。确认无误后,兑现奖金。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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