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莎,话家乡之周至县广济镇

家乡区县: 西安市周至县

大家好,我是秀友陈莎,下面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周至县广济镇。

广济镇位于周至县中北部。辖广济1个社区和广济、东寨、西寨子、曹家滩、寺家山、北大坪、小麦屯、师安、西欢乐、东欢乐、斜里、南大坪、商磨、黄兴、北留、南留、高家庄、小留、团结、桑园、永红、南庙、北庙、闫家社、南陈25个行政村。镇政府驻广济,距县城5千米。

周至县广济镇政策:广济镇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会11月25日,广济镇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会,对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各村书记、主任、会计和镇机关全体领导干部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通报了近期各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完成情况,会议要求,一是在总结前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各村书记、主任亲自抓,加快工作进度。二是按照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与社保办同志进村入户,协调指导、督促收缴工作。三是要完善好信息录入、资料收集、开票、发放、存档等工作。
会议还对近期“两率一度”工作、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村委会换届选举等重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项目建设

2009年广济镇列入关中百镇建设项目,项目内容为:中心街、南大街给排水、油路铺设、人行道铺设、路灯安装和绿化。总投资300万元,该项目从9月中旬动工,目前进展顺利。
发展规划

周至县广济镇土地管理:

一 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建房时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 村、组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和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 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会议记录和公告结果一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对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房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辖区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组干部联合调查后在《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调查表》上签署意见;
五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申请对象,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发放《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对二曲镇的镇丰村、镇东村、八一村由县国土资源局二曲国土资源所会同二曲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在村村委会共同研究发放《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审批表采用一式四份形式审批并发放,取消原《宅基地批准证》);
六 审批表经组、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初审汇总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批;
七 批复下发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八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日,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进行放线定界。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建设局办理建审手续后会同以上单位进行放线定界;
九 村民住宅建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对照原批准的四址、面积和其他审批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后,在《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予以认定。村民应向辖区国土资源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报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原宅基地的处理。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须交回集体连同《村民宅基地批准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否则,新批宅基地不予定点放线。对于强行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理。
确实需要在原住房暂住过渡的建房户,应向村民委员会写出限期拆除保证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将保证书原件报县国土资源局辖区国土资源所备案。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 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的申请;
二 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
三 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四 二曲镇、哑柏镇、广济镇、马召镇、终南镇、楼观镇、尚村镇、集贤镇建制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 缴纳有关税费票据复印件;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住宅不得重建、扩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一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 采取诈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 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四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 擅自改变定点位置的;
六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的。
第二十二条 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由周至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周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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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倚烟花笑。(2014-05-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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