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制订全县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排污收费,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指导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规定负责全县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园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协调我县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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