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新颁发的
《土地管理法》
积极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留足建设用地,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凡在建设用地
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
土地管理部门要从速办理用地手续。确需占用规划外建设
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跑办农转手续,确保项目如期投建。
2、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客商投资企业,按照土地审批权限批准后,经县
政府同意可在地价上给予优惠,
并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有关费用,对一次付清确有困
难的,可先付清上交省市以上的各种税费,其余部分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清。
3、客商投资工业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可给予下列优惠:
①企业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年上缴税金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先按规定收取,企业正式投产后,经县政府批准,返还50%。②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4、客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兴办学校、医院、体育场馆需要征用土地的,可视情况免收土地出让金或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税收优惠
5、客商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新建生产性经营项目,从该企业投产年度起,三年内上缴税金超过50万元的,经县政府批准,其新增增值税(含营业税)及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奖励企业。
6、对大项目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内资超过5000万元)的新建生产型大项目,投产后3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留县部分由县政府按年度奖励50%,新增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政府按年度奖励60%;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内资超过1亿元)的新建生产型特大项目,投产后3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留县部分由
县政府按年度奖励60%,新增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政府按年度奖励80%。7、来我县投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等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留县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全额奖励企业(含对引荐人的部分奖励)。
8、来我县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项目,建成后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经县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含对引荐人的部分奖励)。
9、客商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经营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按前2年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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