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各项民政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基层民政工作。
2、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承担区双拥办日常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5、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退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7、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8、负责地名管理和地名的命名、更名、消名的报批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9、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设定、撤消、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10、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1、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12、负责区社会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13、负责全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14、负责老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15、承担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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