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经济开发区之政策

家乡区县: 金昌金川区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金昌投资,加快金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奖励政策

新办企业投资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科技生产型项目和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七年按50%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新办企业投资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利用我市现有厂房、设施、设备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新上项目及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新增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科技、咨询、旅游等新兴第三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生产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上缴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用于改扩建和技术开发。新办符合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市政府可以从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符合上述投资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次年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区)招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奖励资格认定和奖励资金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

二、收费优惠政策

在我市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新办其他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他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办企业在所有审批中免收手续费,只收取工本费。

三、引资奖励政策

中介组织和个人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引进项目、资金者,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引进高科技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1%--2%给予奖励;引进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工业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利用我市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土地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兼并、收购、租赁现有国有、集体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新上项目和新办企业,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0.3%--1%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科技、咨询等新兴第三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引进到位资金的0.2%--0.6%给予奖励。

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在资金到位、取得效益后,由市、县(区)招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市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引进资金的,根据引资金额大小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幻听(2014-10-15) 评论(0


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