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优惠政策
21、我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1)凡本县选择“双退出”(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 )的农村居民;(2)因“城中村”改造、城镇建设和征地等原因而造成的失地农民;(3)自愿在我县就业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4)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及家属;(5)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高中在校生、城镇长期务工经商等人员;(6)居住在城镇未享受土地承包等农村优惠政策的农民工子女;(7)具有合法身份和合法收入的外来农业户籍从业人员,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住宅房,允许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迁户。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即可选择城镇居民制度。
22、我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有何保障措施?
答:政府将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办理了城镇居民落户手续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实行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可按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实行城镇居住手续的农村居民,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具体依照《眉县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执行。
2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我县计划生育政策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我县农村居民转户后,自落户之日起,给予3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3年后执行所在地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并享受城镇育龄妇女保健和独生子女家庭优惠等政策。
24、我县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随迁的失业人员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其中的失业人员,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发给《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25、县内各类企业招用进城落户的失业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鼓励县内各类企业优先招用进城的登记失业人员。对吸纳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业3年内,免除各项行政性收费;当年吸纳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到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200万元本金的贷款贴息。
26、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哪些种类的社会保险?
答: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有工作单位的,可以随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
可以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自愿选择适合的社会医疗保障,既可以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可以自愿选择社会养老保障,可以参加或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到达规定年限,享受相关退休待遇。也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到达60周岁享受相关待遇。
2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选择补缴费或折算的办法进行接续。
补缴费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由个人补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折算办法: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1年的,具体到月。
2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再补缴差额,转入后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续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已经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进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双退出),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60—69每月80元;70—79每月90元;80—89每月100元;90岁以上每月110元)。
29、我县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答:我县对选择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和选择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参加或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县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实施期限暂定3年。
对选择城镇居住制度的进城农村居民参加或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其领取《城镇居住户口簿》后,并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从第4年起,县财政给予500元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实施期限暂定3年。
3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转换?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手续由转出地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列出花名册连同基金一并转入落户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1、我县对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选择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和选择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2、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享受哪些社会福利?
答: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后纳入城镇居民统一管理,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救助、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
选择城镇居住制度的进城农村居民,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后,且在县城连续居住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2元的,从第4年起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3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补偿?
答: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推进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当地耕地流转费用 农业直补确定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34、退出的承包地怎么管理和流转?
答:退出的承包土地统一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管理,继续作为耕地的,委托村组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 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按照农村耕地管理规定进行二次流转。流转费用由村组收取后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农村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款。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一次性补偿从土地征用补偿中扣回转交县财政局。
35、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怎样补偿?
答: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并自愿退出已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县“推进办”负责按当地现行土地征用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面附着物等)每亩补偿价格全市统一暂定为15万元。考虑到区域地价和农民家居建筑物价值差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此价格基础上,上浮30%—50%。具体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宅基地的面积及地面附着物的年限、结构等因素,在不突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最高补偿标准的条件下,自行确定。符合“城中村”条件的居民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定的宝鸡市城中村整体转制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36、退出的宅基地怎么管理和流转?
答: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不适合复耕条件继续作为宅基地使用的,由乡镇“推进办”负责统一管理。可委托村组在本村组范围内,由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个人申请,乡镇政府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审批。对宅基地二次利用收取的流转费用,由村组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用于抵顶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对已“双退出”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私自买卖宅基地的(含地面附着物),县上将追回发放的补偿款。改为耕地的,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统筹使用。由乡镇“推进办”委托村组负责参照当地耕地流转费用 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确定流转价格进行二次流转,流转后收取的耕地流转费用,转交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转交县财政局。需要转为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征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预付进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补偿款,从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扣回转交县财政局。
37、“双退出”补偿怎么兑现?
答:县财政局根据县“推进办”批复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和村组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退出交接证明,通知乡镇财政所将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次性补偿款,全部打入退出居民个人账户。
38、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有三条优惠政策:
一是凡首次到县城或中心镇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已缴纳购房契税的农村居民,凭身份证、契税缴纳凭据和原省内居住地所在县区“推进办”审批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由财政部门按照契税缴纳额给予全额补贴;
二是县住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免收房产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
三是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即可通过所购房屋以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9、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税收政策有哪些优惠?
答: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后的就业、开办经济实体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执行。
一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纳入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范围,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其新办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取得的经济补贴收入免征各项所得税,如有在城镇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免相关地方税收;
四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自用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新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六是对经核准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创办的各类企业,符合国家现行其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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