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相李斯——功过

家乡区县: 上蔡县

     李斯的一生,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实践着法家思想的。他重新受到秦王政的重用后,以卓越的政治才能和远见,辅助秦王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大业,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秦朝建立以后,李斯升任丞相。他继续辅佐秦始皇,在巩固秦朝政权,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建议秦始皇废除分封制, 实行郡县制。又提出了统一文字的建议,之后又在统一法律、货币、度量衡和车轨等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这些措施,都是以法家的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为指导的。李斯在他生平的后期,虽然将法家的思想推向了极端化,但是他仅仅是一个提出者,而不是一个完全的执行者。此时的李斯,已经没有了“以法治国”的志向。他已经不再代表法家了。因此,李斯后期的思想是否应该归入法家的体系,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李斯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法家的最完全的执行者。

历代评价

司马迁:“李斯以闾阎历诸侯,入事秦,因以瑕衅,以辅始皇,卒成帝业,斯为三公,可谓尊用矣。斯知《六艺》之归,不务明政以补主上之缺,持爵禄之重,阿顺苟合,严威酷刑,听高邪说,废适立庶。诸侯已畔,斯乃欲谏争,不亦末乎!人皆以斯极忠而被五刑死,察其本,乃与俗议之异。不然,斯之功且与周、召列矣。”


司马贞:“鼠在所居,人固择地。斯效智力,功立名遂。置酒咸阳,人臣极位。一夫诳惑,变易神器。国丧身诛,本同末异。”


苏轼:“李斯、赵高矫诏立胡亥,杀扶苏、蒙恬、蒙毅,卒以亡秦。”

李贽:“秦始皇出世,李斯相之,天崩地坼,掀翻一个世界。”

王夫之:“秦政、李斯以破封建为万世罪,而贾谊以诸侯王之大为汉痛哭,亦何以异于孤秦。”


姚鼐:“君子之仕也,进不隐贤;人之仕也,无论所学识非也,即有学识甚当,见其君国行事,悖谬无义,疾首频蹙于私家之居,而矜夸导誉于朝庭之上,知其不义而劝为之者,谓天下将谅我之无可奈何于吾君,而不吾罪也,知其将丧国家而为之者,谓当吾身容可以免也。且夫小人虽明知世之将乱,而终不以易目前之富贵,而以富贵之谋,贻天下之乱,固有终身安享荣乐,祸遗后人,而彼宴然无与者矣。嗟乎!秦未亡而斯先被五刑夷三族也,其天之诛恶人,亦有时而信也邪!”


王士禛:“余素不喜李贽之学,其《藏书》《续藏书》未尝寓目。近偶观之,其最害道者莫如《论狂狷》一篇。其言谓放勋狂而帝,文王狂而王,泰伯狂而伯,皆狂也。舜也、禹也、汤、武也、太公、周、召,皆狂也。汉高帝,狂之神;文帝,狂之圣也。此等谬论,正如醉梦中呓语,而当时诸名士极推尊之,何哉?若以李斯、桑弘羊、吕不韦、李园、贾诩、董昭为名臣,温峤为逆贼,所谓好恶拂人之性者也。以扬雄、胡广、谯周、冯道为吏隐外臣,亦大谬。”


曾国藩:“古来如李斯、曹操、董卓、杨素,其智力皆横绝一世,而其祸败亦迥异寻常。近世如陆、何、肃、陈亦皆予知自雄,而俱不保其终。故吾辈在自修处求强则可,在胜人处求强则不可。”
毛泽东:“孟夫子一派主张后法先王,厚古薄今,反对秦始皇。李斯是拥护秦始皇的,属于荀子一派,主张先法后王。”


鲁迅曾称赞李斯:“秦之文章,李斯一人而已”,“然子文字,则有殊勋。”他的书法“小篆入神,大篆入妙”,被称为书法鼻祖。

争议

妒杀韩非

李斯害怕秦王重用韩非,向秦王讲韩非的坏话,秦王轻信李斯,把韩非打入大牢。根据秦国法令的规定,狱中的囚犯无权上书申辩。在李斯和姚贾的串通下,韩非吃了李斯送来的毒药,自杀而死。
另有一说,李斯一直想将韩非留在秦国,等秦灭韩之后再为秦国所用。但由于韩非之书《韩非子》对于帝王之术、统治之术的分析过于透彻,导致秦王嬴政对其才华感到恐惧,加上韩非的三条不利于秦国发展的建议、姚贾的陷害,使秦王将韩非下狱拷打。李斯实心欲救韩非,曾帮韩非呈韩非绝笔之作《初见秦》于秦王政,无奈秦王政铁心欲除韩非。后秦王以韩非书中《八经》之三中除“阴奸”之术施于韩非,嫁祸于李斯,从而不背骂名。李斯无奈,只得从命而下毒于韩非饮食,使韩非暴毙而亡。


焚书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淳于越是以儒家的立场来看待秦朝的政治,同秦始皇的思想和行动是格格不入的,使得秦始皇大为不满,把淳于越交给丞相李斯处理。李斯不赞同淳于越的看法,他向秦始皇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李斯认为:由于时代的变化,五帝三代的治国办法也不同。三代时期的做法,也并不值得效法。那时候诸侯并列,互相争夺,天下统一,情况完全不同,不必效法古代。以古非今,搅乱民心。对于造谣惑众,不利于统一天下的言行必须禁止,否则将会影响政局的稳定,有损于皇帝的权威。最后,他又把这一切都归罪为读书的缘故,建议秦始皇下令焚书。

凡是秦记以外的史书,不是博士(指掌管古今文史典籍的官)所藏的诗、书、百家语都要烧掉,只准留下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秦始皇下令焚书,先秦许多文献古籍都被烧掉了,使中国文化遭到了巨大的损失。然而,另一方面秦始皇也曾将一些禁书收藏在咸阳皇家图书馆,使得部分珍贵书籍得以保存了下来。

刘文丽(2014-10-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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