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鼓励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由发包方组织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抛荒耕地流转。二是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蔬菜、水果等设施栽培。根据不同地域特点,推广符合各地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推荐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资金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三是实行支农项目倾斜。整合各类支农项目和资金,优先扶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营主体。对经营连片200亩以上的业主,优先给予安排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对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福建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3〕79号)规定的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1.6%的比例申请风险补偿的政策;南平市按年度担保额1.4%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建瓯市按年度担保额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扶持经营主体用其自有资产抵押。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土地流转。整合上级补助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以绿瓯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为主体,策划申报一批农业示范项目,对全市农业重点资金项目进行整合,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对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扶持和补助。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只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批,具体报批手续由乡(镇)政府全程代办。五是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抓住城镇化加快的有利时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非农就业岗位,并广泛开展农民就业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引导农户到城镇就业居住。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法保留其土地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地的,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和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消除土地流转后农户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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