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75号)要求,我县对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425件,其中规范性文件230件,“红头文件”195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平罗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95件规范性文件,因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相适应,或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创优上等级的暂行规定》等35件规范性文件,因时间久远,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或者属阶段性工作,已失去执行环境,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三)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
《平罗县机关效能问责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因个别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相一致,但基本能够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尚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决定按照新的政策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四)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平罗县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8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二、其他“红头文件”
(一)废止的其他“红头文件”
《批转县财政科“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等66件“红头文件”,因与现行规定和政策有冲突,或者与现行体制不适应,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失效的其他“红头文件”
《关于批转县物价局、财政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关于重新统一我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房租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等73件“红头文件”,因属阶段性工作或者执行时间过期,已失去执行环境,自公布之日起宣布失效。
(三)修改完善的其他“红头文件”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等4件“红头文件”基本能够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尚有继续实施必要,但文件部分内容和现行体制有所不符,决定按照新的政策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四)保留的其他“红头文件”
《平罗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等52件“红头文件”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4、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5、废止的其他红头文件
6、失效的其他红头文件
7、修改的其他红头文件
8、保留的其他红头文件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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