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政发〔2013〕14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县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了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深入整治涉重金属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态及人居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立平罗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魏冠中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 敏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 杰 县环保局局长
李维元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闫志强 县工业和商务局局长
代正礼 县司法局局长
赵 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建虎 县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局长
李志杰 县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李杰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有关部门,推动专项行动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环保局: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改局: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
工业和商务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司法局: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住建局: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焚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
安监局: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工商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平罗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加快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对宁夏天瑞发电有限公司等3家小型自备电厂进行低氮燃烧及除尘改造,增上脱硫设施。强化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和粉尘治理,宁夏平罗恒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脱硝工程。提升电石、铁合金、焦化企业的污染防治水平,电石、铁合金企业分期限完成现有炉型大型化、密闭化、自动化改造。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电石、铁合金炉型。制定淘汰取缔工作方案及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供暖燃煤小锅炉。上述各项任务均应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确保按期完成。
2.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电力、焦化、水泥等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橡胶制品工业、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重点地区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力口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加大工业园区涉水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集中整治冶炼和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推进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县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按上限处理。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有效净化县域环境。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研究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于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环境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建立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坚持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处结果,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
7月25日前,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2014年7月—9月)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2014年10月)
10月20日前,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做好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督查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2014年11月)
11月10日前,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总结上报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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