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发展政策

家乡区县: 邯郸市大名县

为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大名投资兴业,现对入驻大名工业园区的工业类项目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入驻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0万元/亩(不含土地价款)。项目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出让价格不低于8万元/亩。

根据投资额度,给予项目业主一定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给予3万元/亩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4万元/亩的奖励。

二、税收政策

入驻园区的项目,自协议确定投产之日起6年内,年亩均纳税达到相应额度时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该项纳税总额的15%;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该项纳税总额的20%)。

1.当年亩均纳税达4万元以上的,前1-3年内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100%奖励给企业,4-6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

2.当年亩均纳税达2万元-4万元(含4万元)的,前1-3年内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60%奖励给企业,4-6年内地方留成部分按30%奖励。

三、  规费政策

项目建设期县权范围内原则上实行“零规费”,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  特殊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或厂区容积率达1.0以上的项目。

2.年亩均税收贡献达15万元以上或年亩均开票销售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4.当年出口创汇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五、政策执行

1.优惠政策兑现以项目按约定建设工期建成并投产达效为前提,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税收奖励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兑现时间分别为当年的三季度和次年的一季度。奖励数额由“一财两税”部门认定。

3.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发改局会同审计、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认定。

4.特殊政策的执行,由招商部门提出意见,报大名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遇国家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政策为准,原有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作废,本办法由大名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心°(2014-10-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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