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营期三年内所纳税款(指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由市财政奖励80%;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前三年,由市财政奖励所纳税款80%;第4—5年奖励所纳税款的50%;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前三年,由市财政奖励所纳税款80%,第4—8年奖励所纳税款的50%。 2、投资旅游、现代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第二年至第十年,同级财政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行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的资金予以奖励。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养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投资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五年内同级财政应再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3、旅游项目建筑安装税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征收,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部由财政返还,用于景区的开发建设。 4、投资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支扶持,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可以部分列支扶持。 对新投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予以免收。 5、投资商成功研发、销售具有我市旅游特色旅游商品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一年内缓征工商管理费。 6、在本市兴建旅游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接待设施,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享受与一般工商企业同价结算优惠政策。 7、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用于经营且有营业收入的房产、土地等,报有关部门批准,三年内将所征税收全额奖励纳税单位用于内部设施维修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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