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合理配置自然资源,保障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政府为调控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建立应急保障调节机制,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而依法征收的专项调节基金。
第三条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履行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 基金的征收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一是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直接征收;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征收两种方式。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随政策的变化,可作适时调整。
1.县域内的工商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按缴纳营业税税额的4%征收,未纳入缴纳营业税的工商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0.1%征收。由地方税务局代征。
2.县域内从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项目,按工程造价的0.15%征收。由地方税务局代征。
3.县域内从事装饰施工的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5%征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征。
4.房产交易及办理产权证,按交易、办证总额的0.25%(买卖双方各一半)征收;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征收(经营性)。由房管所代征。
5.地产交易按成交额的0.25%征收。由国土资源局代征。
6.县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0.15%(不含地价)征收。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年收费总额的2%征收。由财政局代征。
8.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额的1%征收(医院按医疗服务收入计征,自来水按水价销售额计征)。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9.住宿业按月营业收入的1.5%,餐饮业按月营业收入的1%,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文化娱乐及中介服务等按月营业收入的1%征收。由地方税务局代征。
10.广告业按月营业收入的1%征收。由地方税务局代征。
11.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由地方税务局代征。
12.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由地方税务局代征。
第五条 政府性各专项基金、残疾人福利事业和残疾个体经营者免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一项专项基金,要本着专款专用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从严把握资金的使用方法、方式和范围,积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1.平抑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暴涨暴跌;
2.平抑重大节日期间主要副食品价格;
3.扶持“肉、蛋、菜”生产基地(含基础设施)建设;
4.扶持平价商店建设;
5.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6.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奖励、办公经费。部门代征手续费为实际代征额的7%,代征手续费一律实行转账结算。办公经费按基金征收总额的8%提取。
7.县政府为平抑市场价格临时采取的其他必要补贴。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支配权归县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单位编报使用计划,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县政府对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度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任务的下达和考核。
第十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对确有困难或有减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提出申请,经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调查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征收单位方可实施减征、缓征或免征。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西华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被征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基金足额交到所属负责征收单位。征收单位应于15日前将所征基金交到“西华县价格调节基金帐户”,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应于25日前,将上月收缴的基金足额解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西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专用章”,不准以其他票据代替。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用各个环节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基金的征管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被征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的,按日处以应缴金额0.5%的滞纳金,经政府批准减征、缓征、免征的除外。拒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办、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定期到各代征单位检查、核实基金征缴情况,指导征缴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基金征收工作人员要照章办事,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和标准,需依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与政策不一致的项目和扩大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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