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印象之老百姓的福利医疗机构的政策

家乡区县: 湖南省岳塘区

为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健康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市民主要健康指标状况
2013年,全市总人口293.1万人,人均期望寿命78.61岁;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6.40‰;孕产妇死亡率为15.93/10万;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超过90%。居民死因谱:导致我市居民死亡的前四位疾病是心脏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等。
(二)卫生资源现状
1.医疗机构。2013年,全市共有医疗机构2493个。其中:医院54个(综合医院38个,中医医院5个,中西医结合医院1个,专科医院1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37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个,卫生院55个,村卫生室1475个,门诊部4个,诊所、卫生所和医务室814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个(妇幼保健机构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个,采供血机构1个,卫生监督所6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47个)。
2.卫生人力资源。到2013年底,全市共有卫生技术人员15708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6508人,执业护士6255人。每千人有卫生技术人员5.36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2.22人、执业护士2.13人。
3.医院床位。2013年,全市医疗机构开放床位13741张,平均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4.69张。
4.固定资产。2013年,全市医疗机构固定资产价值为23.28亿元。
5.医疗服务。2013年,全市总诊疗人次为1030.6万,其中门诊人次898.0万,急诊人次48.5万,家庭医疗服务人次5.3万,出院人次为50.3万。病床使用率96.29%,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为9天。
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基本原则
1.依法设置原则。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得擅自设立未经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越权设置医疗机构。
2.科学发展原则。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与安全为前提,稳妥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配置数量,合理调整城市农村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资源配置与分布,积极探索建立充分而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秩序。
3.公平和可及性原则。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功能,体现公平性;以满足区域内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主要目标,增强可及性。新设基层医疗机构除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与功能定位外,在一定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重复设置相同类别的医疗机构。
4.公有制主导、多元化办医原则。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建立良性的医疗市场竞争机制。
5.分级医疗原则。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促使常见病、多发病能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得到合理、有效、安全的诊治,进一步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使三级医院更多地承担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
6.中西医并重原则。充分发挥中医药的医疗保健作用,合理布局、优化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形成分工合理、功能明确、层次清晰的城乡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本规划起止时间为2014—2018年。规划期内,在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人群发病率、医疗资源利用率等因素,力争居民健康指标和医疗资源实现以下目标:
1.主要健康指标。人均期望寿命高于全省人均期望寿命。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低于7.0‰,孕产妇死亡率低于20/10万。
2.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到2018年,我市每千人床位数达4.91。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30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达到2.25人。
3.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城市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网络。农村构建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4.扩大医疗服务供给。严格控制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率,在积极控制平均住院日和分级医疗(三级医院收治疑难危重症病患者的比例大于70%)基础上,凡连续3年实际开放床位病床使用率达到93%以上的三级医院,可申请扩大床位规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床位规模。
5.提高床位使用效率。除特殊人群医疗外,原则上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90%,平均住院日应低于11天;二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85%,平均住院日应低于8天。
6.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引进高学历、高技术、高职称人才,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和日常医疗急救的能力。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建成市级临床重点专科25—40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4—6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1—2个。
(三)医疗机构设置
区域医疗机构设置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设置。


基层医疗机构设置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居民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距离较远,服务覆盖不到的地方,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
(2)农村卫生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个乡镇卫生院,承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特别是常见的慢性病诊治与管理。中心卫生院的设置主要根据服务人口数、服务半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确定,中心卫生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卫生院数量的30%。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根据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卫规财发〔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进行控制,严禁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三、规划评价和修订
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国家、省有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新的规划实施并调整本规划。规划的实施可根据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等宏观政策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召开规划评价会议,研究和解决规划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每5年对全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各县市区根据本规划,制定各自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娄玲玲(2014-11-0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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