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天津滨海新区之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天津滨海新区

                                              天津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

      2006 年5 月26 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有:

(1)税收政策的支持。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同时, 决定设立东疆保税港区, 加快天津成为北方国际物流中心、航运中心的步伐。

(2)财政政策的扶持。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 2005--2009 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天津10 亿元, 专项用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如今, 资金补助年限从2010 年再延长五年, 每年仍补助10亿元。另外, 从2008 年起五年内,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以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3)在具体融资方面的措施 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方面:滨海新区内企业为上市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对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的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30%,最高贴息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高新区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嵬嵬(2014-11-0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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