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下和广大平舆人的辛勤努力下,全国各地的大中型企业投资者们,开始源源不断的来到我们平舆这块宝土上兴建了很多企业。为我们平舆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比如:一些未按程序申报备案确认的项目,在县政府有关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建立厂房;实际投资额小于申报时的投资数额等。为了规范投资,县政府经过长时间的辛勤工作和协商中,终于出台了《平舆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旨在为在平舆投资的企业家们创造一个公平,和谐,温馨的投资环境。以下是该文件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考核对象
县委、县政府下达有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招商分局及责任人。
(二)考核范围
新建、续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和城建(含房地产)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
二、考核认定原则和认定依据
(一)认定原则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服务业和城建项目(房地产项目5亿元以上)。
2.税务登记不在平舆县的项目、未按程序申报备案确认的项目、签约未动工的项目及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项目,不予考核认定。
3.跨年度建设项目连续考核2年,亿元以上项目连续考核3年。
4.引资单位和引资人以第一申报备案登记单位和个人为准,共同引资单位不得超过两个。
5.考核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设备、基本建设等。对享受优惠地价的项目,土地投资以企业实际投入计算;原项目考核认定过的固定资产新上项目不得重复认定;上级政策性资金和县级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考核时予以扣除。
6.招商分局每年必须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或城建项目(房地产项目须投资10亿元以上),在完成上述引资任务后,再考核认定引进的其他项目,否则引进的其他项目不予考核认定。招商分局引进的项目由县招商局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服务。
(二)项目备案和考核认定依据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平时备案制度。所有需考核的项目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点项目向县大项目办上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否则一律不予考核认定。引资单位备案时须提供以下依据:
1.引进项目的合同、投资商身份证、备案登记表或备案确认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同时提供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审批文件等原件和复印件,项目纳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当年引进有形资本的合同、银行汇款凭证、固定资产发票及清单、土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决算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3.引进项目年度纳税完税缴款证或税票原件和复印件。
4.两个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联合引进项目形成收入分配协议。
招商三、考核验收和计分标准
(一)考核验收引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考核验收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结果经公示后,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2.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考核验收采取半年初评,年底总评。考核验收采取听、看、审、查四种方式进行。听指听取目标责任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成果及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等;看指实地察看项目设备、经营场所、主导产品、经营状况等;审指审核引资合同、批文、银行单证、固定资产发票、工程预决算报告或评估报告等;查指查阅有关资料。
(二)计分标准
1.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按引资单位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和城建项目全额抵顶目标任务,5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按30%抵顶目标任务;外资项目固定资产外汇投资折合人民币后,按2倍抵顶目标任务;投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IT服务外包、总部经济项目等,按项目年度形成县内财政收入的10倍抵顶第二年度目标任务。
3.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考核时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按1:1.3进行认定,高新技术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按1:1.5进行认定,对企业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30%以下的,按1:0.8进行认定。
4.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单位帮助本单位所引进的重点工业企业每成功输送1名员工,经考核认定后可抵顶当年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
四、奖惩办法
(一)奖励
1.招商引资奖
(1)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经考核验收,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序在前6名的乡镇(街道)和排序在前10名的县直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2)重大项目引资奖
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或城建项目(房地产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的单位,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进行奖励(房地产项目奖励按30%折算);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超过两年,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超过三年的不予奖励。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预奖1万元,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预奖2万元,项目按期完成经考核认定后兑现剩余的全部奖励,奖金用于奖励引进项目有功人员。对于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的县管干部,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符合副处级后备干部基本条件者优先推荐为副处级后备干部。
2.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
经考核验收,对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序在前6名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3.企业贡献奖
工业企业纳税在全县排名前10名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和城建类企业纳税在全县排名前10名(其中商贸流通服务业5名,城建类企业5名)的,分别奖励现金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4.项目服务先进单位奖
对于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5.引进项目形成财政收入分成及奖励
对于引进工业项目的单位,项目税收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兑现相关奖励后,对项目税收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超出10万元以上部分进行分成,其中:入住县产业集聚区享受县重大优惠政策和统一供地的工业项目属于乡镇(街道)引进的,乡镇(街道)分成40%,县财政60%;其他项目和入住标准厂房项目乡镇(街道)引进的税收全部归乡镇。县直单位引进的项目,奖励引进单位20%;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共同引进的各得10%。对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城建、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的单位,项目税收形成县本级财政收入兑现相关奖励后,对项目税收地方所得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进行分成,其中:属于乡镇(街道)独立引进的,引进乡镇(街道)分成20%,县财政80%;县直单位独立引进的奖励引进单位20%;引进5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的,按照项目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兑现相关奖励后,对于超出300万元以上部分进行分成或奖励,乡镇(街道)独立引进的引资乡镇(街道)分成20%,县财政80%;县直单位独立引进的,奖励单位20%,县财政80%。乡镇(街道)、县直单位联合引进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各得10%,县财政80%;两个单位共同引资凡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成。
(二)处罚
1.经考核验收,对于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序后3名的乡镇(街道)和后5名的县直单位,对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单位不得参与年终综合奖评比;第二年仍完不成目标任务且排序后3名的乡镇(街道)和后5名的县直单位,单位党政正职降为副职主持工作,分管副职就地免职,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单位不得推荐提拔干部;连续三年完不成目标任务且排序后3名的乡镇(街道)和后5名的县直单位,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单位不得推荐提拔干部。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招商分局,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分局招商人员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分局,免去招商分局局长职务,分局招商人员当年不得提拔重用。
2.对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得分排名在第6名之后的乡镇(街道),取消“三杯”竞赛夺杯资格。
3.开展项目建设服务绩效专项民主评议活动。每年对县直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进行民主评议,对专项评议排名末位且满意率在80%以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资格,窗口股室、所站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若连续两年排名末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属垂直管理的部门第一年排名末位,县委、县政府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建议窗口股室、所站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若连续两年排名末位,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三)资金兑现渠道
企业贡献奖的奖金由县财政兑付。重大项目引资奖的奖金、引进项目形成的财政收入分成及奖励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兑付。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县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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